《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处罚传播“艳照门”将有法可依
简要内容: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涉及网络侵权、医疗损害、宠物伤人等内容——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7日电:如果你走在路边,因树木折断造成人身损害;如果你走在高层建筑下,被高空中抛落的不明弃物砸伤;如果你未成年的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以往这些在生活中不可预见的意外,一旦发生很难追究到责任人,索赔更无从谈起。而随着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这种现状将有所改变。它将指导市民在面对生活中“种种不测”如何维权,使维权更有明确性。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内以及天津市法学界的一些资深人士,请他们对之一抒己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进步巨大 瑕疵难免
《侵权责任法》在很多方面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对“民事权益”进行了非常细化的列举和归纳,让老百姓更容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各地各法院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一直都存在着分歧,很多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判定结果都不一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做出了统一的、具体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充责任。
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在责任配置上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行为自由方面的作用也更大。这部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它仅对主要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未规定的部分则可以按照其原理加以适用。
天津高院高级法官张勉:司法解释将让其更“完美”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它的施行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及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可能成为百姓维护自己权益的利器。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对各类侵权纠纷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对于以前争议较多的医疗损害和人身损害的区别问题、交通事故和普通人身损害的区别问题、工伤损害和人身损害的区别问题等等,都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有一个新的说法,对老百姓的保护更宽泛。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是一部规定得比较原则的法律,它在内容上并不十分丰富,和《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交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积极起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配套使用便能更全面地保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将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律师潘强:处罚传播“艳照门”将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还具体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交通事故侵权、网络侵权等等问题应如何处理。如今,如果再发生“艳照门”事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便会很清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采取措施,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要获得全部赔偿应一并起诉所有共同侵权人,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则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实践中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案件,两辆肇事车辆共同造成一个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中一辆肇事车逃逸,那么作为被害人在这起事故中为获取全部赔偿只能将两辆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都列为被告,由于无法查明逃逸车下落,法院也只能缺席审判,造成审时过长,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救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被侵权人只起诉多个侵权人中的一人便可得到全部赔偿。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对雇员因雇用活动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有所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对此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是否存在过错则在所不问。而《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