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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交通事故的“无名氏”维权不再是盲点

2010-7-29 9:34:58  作者:  阅读数:  网友评论:

死于交通事故的“无名氏”维权不再是盲点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当场身亡而其身份又一时无法查清,无法联系到死者的近亲属,其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愿意主动承担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但这笔赔偿金由谁参与诉讼并代商、代收、代管?死者近亲属出现后如何领取?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联手该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下称《办法》),填补交通肇事案维权盲点。

  开展督促起诉维护“无名氏”被害人合法权益

  今年2月3日,陕西省华县瓜坡镇黄家村村民王光辉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一路段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一名男子撞倒,该男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王光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男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死者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在媒体上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并在事故现场附近及周边地区进行了走访,但均无法查明被害人身份。

  3月16日,王光辉交通肇事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移送到长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身份不明这一特殊情况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长安区检察院认为,虽然被害人的身份不明,但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维护。5月4日,长安区检察院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方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向被告人王光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最终以王光辉向“无名氏”被害人赔偿7万余元在该区法院调解结案。

  四部门联手建立长效机制

  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顺利调解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考虑到交通肇事案件中诸如此类情况的为数不少,为建立长效机制,长安区检察院联合辖区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办法》将交通事故中被致死的、多方查找仍不能确定其身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称为“无名氏”。《办法》明确:为避免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人民法院认可依法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区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办法》还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提取并保存车祸死者的DNA、指纹、遗留物、照片等资料信息,建立死者身份档案资料。同时,督促交通肇事司机或者车主预交赔偿金,采取扣押、诉讼保全等措施,为办理赔偿创造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本院相关部门介入,搜集证据,书面通知民政局代表“无名氏”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局负责制作附带民事诉状,依照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依法提出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判决生效后,民政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无名氏”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此外,如“无名氏”的赔偿款有近亲属认领,近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官说法: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继锋介绍,在上述类型的交通肇事案中,一方面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其合法权益无人主动维护,等一定时间后家属找来或身份查明,往往已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另一方面,当案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致使诉讼受到制约和影响,丧失其悔过自新和从轻处罚的机会。《办法》的出台,为上述难题的解决建立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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