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从八千到八万的背后
作者:王莉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索某,女,藏族,50余岁,巴青县农民
援助单位:子产律师事务所
案情:2009年4月的一个周末,索某在拉萨购物,被一超车出租车撞倒,造成索某一上臂骨折并腰椎受损。经拉萨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科认定,确认肇事车对此事故负全责,索某不承担责任。
承办经过:索某长期在拉萨城区,靠帮人做家务生活,每个月有二三百元的收入,还要抚养9岁的外孙女(因为女儿女婿都去世几年了)。出事后,索某被送往拉萨某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受伤胳膊骨折,固定石膏尚未去掉,穿衣、上厕所都极其困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但由于缺乏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自行疗养。为了争取治疗费用,索某的亲戚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尽快处理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要求先做伤残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随后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组织调解,肇事方只同意赔付8000元左右的赔款,调解未果。2009年6月初,索某的亲戚来到西藏子产律师事务寻求法律帮助。
为维护索某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子产律师事务所孙贵林律师在对整个案件调查了解和研究分析后,发现该案中存在下列对索某有利的因素:
第一,在该交通事故中,警方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索某不承担责任;
第二,肇事方具体责任人除了肇事司机,还另有车主和出租车的挂靠公司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第三,索某在城区连续生活居住已满一年,并有暂住证证明;
第四,索某的伤残鉴定明显偏低,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的某公安局刑侦技术部门依法不具有法定鉴定主体资格,鉴定行为违法,属于无效鉴定,依法不得作为理赔的计算依据。
于是,在孙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共同委托拉萨某社会鉴定机构对索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
至此,索某理赔依据有二项发生了变化:其一,索某的伤残为9级;其二,索某在城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应依法按城市居民标准进行理赔。通过协商,双方还是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在子产律师事务所孙律师的帮助下,索某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索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万余元,肇事方司机、车主、车主挂靠单位、车辆保险公司等具体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在当代社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或目击者,应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证据,拨打急救电话后应及时报警,并在随后的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人,在整个事故的处理程序及结果上、尤其在重大疑难交通事故中,应尽可能寻求律师的建议与帮助,不会吃亏而获取公平解决。
责任编辑:韩连启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