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功臣交通事故遇难 死亡赔金参照城镇标准
http://www.dffy.com 2010-8-19 20:51:46 作者:唐霄 顾成勇 来源:东方法眼
案情简要:杨某,男,生于1926年2月,农民,2010年4月28日驾驶人力三轮车在路经十字路左转弯时与一辆普通客车相撞,在医院重症监护室(ICU)抢救治疗15后死亡。杨某生前于1944年参加革命,1948年因战负伤,并荣立二等功。6月28日,其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双方对死亡赔偿金存在争议。
原告诉称:对于亲属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我们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102760元(20552元/年*5年)。
被告辩称:根据死者杨某户口身份,我们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属实。杨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因参加革命战争荣立二等功,并受伤致残,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医疗和生活待遇,每月额外从财政上领取补贴,收入明显高于农民,从兼顾公平和正当利益的角度出发,死者杨某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情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的诉讼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饱受争议的区别对待制死亡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的可能和法律依据。但是,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根据法律溯及力制度并不能直接适用。本案当中的死者杨某从户籍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农民,但其身份却有着本质的不同:杨某于1944年参加革命,1948年因战负伤,并荣立二等功,并在2005年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国家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特殊待遇(每月领取生活补贴,并享受当地民政局、卫生局办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就诊)。可见,杨某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其享受国家重点优抚待遇,也就是说,其实际正常收入以及享受的医疗、生活待遇都远远高于普通农民。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如果单纯地将杨某视为农民对待,对其家属是一种潜在的利益损失,也是一种情理上的不公;而将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对待,不仅是出于一种公平公正之考虑,也是对其的既有利益是一种呵护,对国家优抚政策的支持和贯彻,更重要的是对革命功臣的一种尊重,对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推进,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力促进。综合分析,法院遂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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