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法查清保险公司照担责
□梁秀薇 燕纪飞
出了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事故的事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已投保交强险的能否得到理赔?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付某工程管理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金8000元。
2007年11月27日,南宁市某工程管理处司机陆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三桥南段与行人钟某发生碾压,造成钟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某工程管理处为钟某支付了17000元医疗费用。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无法查证事故的事实,故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某工程管理处认为该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额的范围内支付交强险医疗赔偿金8000元。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此,某工程管理处将保险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某工程管理处交强险赔偿金8000元。
此案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此案保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某工程管理处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某工程管理处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付某工程管理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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